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建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42號、第19544號、第2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5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因被告彭建諺與告訴人 黃宥銘張家綺邱詠媛張媛媛 均有意願訂調解程序,然因配合上開告訴人之時間,故分別訂於114年3月4日、114年3月7日在本院進行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告將喪失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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