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趙啟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玉霞
樓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