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784號債權人 吳淳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于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確認請求內容為何?其中狀附附表編號13至22及25、26
似未屆期,請釋明請求法律依據及各利息起算日分別請求金額為何?㈢請補狀附附表編號2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原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尚欠清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