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金發 即 紀速惠 之繼承人、 黃柏瑜 即紀速惠之繼承人、 黃素瑩 即紀速惠之繼承人、 黃香璉 即紀速惠之繼承人、 黃文郁 即紀速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黃文郁為未成年人,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聲請狀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