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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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07月2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61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
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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