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瑋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型號iPhoneX(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iPhone5(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智慧型手機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女性胸部、私處等器官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且性交屬於非公開之活動,無故不得竊錄或照相,竟以妨害秘密之犯意,無故持具有照相、錄影功能之iPhoneX智慧型手機,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地,趁告訴人即其前女友○○○疏未防備之際,偷拍及偷錄告訴人○○○上開身體隱私部位及兩人非公開之性交活動影片並備份存檔於iPhone5智慧型手機。嗣經告訴人報警後,警方於109年
1月16日16時許,在新竹火車站當場逮捕被告甲○○,並扣得上開iPhoneX智慧型手機1支,且於其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iPhone5智慧型手機1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妨害秘密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甲○○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第6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查,扣案之iPhone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實際持有使用、供其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iPhone5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則係被告所有,供其備份上開竊取內容所用,前開2支扣案之智慧型手機均存有被告竊取之內容,業經其自承在卷(見偵卷第7頁背面至第9頁、第10頁),是該iPhoneX手機及iPhone5手機均係供被告竊錄及存放竊錄內容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之規定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15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1│108年11月15日。│臺中市挪威森林旅館。│├──┼────────┼────────────┤│2│108年12月25日。│被告住處。│├──┼────────┼────────────┤│3│108年12月26日。│臺北市凡登東棧商務旅館。│├──┼────────┼────────────┤│4│109年1月2日。│臺中市巧合旅店。│├──┼────────┼────────────┤│5│109年1月3日。│臺中市奇異果快捷旅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