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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