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娟 地政士(即被繼承人 宋希聖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民國111年4月14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第一項請求債務人「黃麗娟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宋希聖之遺產管理人)」為給付?抑或請求債務人「黃麗娟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宋希聖(即欣隆牙醫診所)之遺產管理人)」為給付?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