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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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莊巧善
曾國賢 曾馨瑩 曾朴羲 曾映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被告 歐育嘉
歐育嘉之雇主(姓名年籍不詳,請容查明後更正)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2
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