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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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2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俊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巫杏孺即巫泰醇即巫芳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該第三人事務所分別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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