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雷湘英 被告 周小菊
張湘媛 雷湘蓮 雷湘芳 魏汝珊 謝堉程 郝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小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具體之訴之聲明,本院於通知民國110年1月6日調解期日時,即已請原告提供具體、特定之訴之聲明;復於通知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再度請原告補正具體之訴之聲明,惟迄今仍未收到原告補正具體之訴之聲明,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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