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純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郁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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