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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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柯陳淑惠
柯柏丞 柯沛岑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柯建宏
沈曉雯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 律師被告 楊德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