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許清桔 即 許繕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零叁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及12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5日起至123年12月5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4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38%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
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107年1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迄今仍有2,270,3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繕桔│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44%│││121803││月5日起│││││8元│││││├──┼───┼─────┼──────┼──────┼───────┤│002│新臺幣│許繕桔│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44%│││105227││月5日起│││││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繕桔│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1803││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許繕桔│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5227││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