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彥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08年6月1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13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1日生效,惟該次修正係增列第3項之處罰規定,至於同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則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各款之規定。
三、查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8日在監服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所犯與本案同為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之犯罪類型,惟其卻對先前所受刑之執行欠缺感知,而遽為同一類型之犯罪,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應予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竟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威脅,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駛自用小客車外出,對於道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另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犯後坦承認罪之態度、業已提出其患有憂鬱症之身心障礙證明、於警詢時自述具有大學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006號被告林彥緯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4樓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210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彥緯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8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8年5月28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闔家歡KTV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晚間11時許,駕駛牌照號碼7963-L8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27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惠中路與大業路交岔路口時,因員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而為警攔檢盤查,見其全身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彥緯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檢察官黃智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