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抗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7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榮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榮得(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各罪,犯罪時間密接,可見犯罪期間非長,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情節亦非重大,原審卻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使抗告人所受處罰遠高於同類型被告,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給予較為適法並合情理之法律評價云云。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能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0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11所示之二罪、編號12至13所示之二罪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7月確定;編號14所示之二罪經橋頭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7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編號15所示之二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7至18所示之四罪經原審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32號、第12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21所示之二罪經原審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6、8、10、12至15、17至21所示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7、9、11、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則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㈡原審就附表所示案件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已審酌:附表
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6月+3月+8月+4月+1年2月+7月+3月+10月+8月+8月+2月+3月+6月=7年10月)。並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各罪,分別為竊盜罪、毀棄損壞罪、公共危險罪,並考量各罪之罪質類型、犯罪時間,及各次犯行之犯罪態樣及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再參酌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載明之意見,依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經核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並無瑕疵可指。再者,受刑人自109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日止,未滿7個月之期間內,犯下竊盜共23罪(附表編號1至4、7至9、11至18、21)、毀損共6罪(附表編號5至6、19至20)、肇事逃逸1罪(附表編號10),犯罪頻率甚高,綜合觀察其各次犯罪情節、手段、時序及關連性,足見其毫無尊重他人權益特別是財產權之觀念,法敵對意識嚴重,應從嚴定應執行之刑,則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未不當或過於嚴苛。從而,抗告意旨以原裁定刑度太重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裁定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
、編號11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欄、編號21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欄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均有所誤載;另就編號18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則漏載部分案號,應予更正及補充如附表所示,一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璽儒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2月07日110年05月18日110年0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73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49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58號110年度簡字第1128號110年度簡字第2164號判決日期110年05月20日110年08月06日(原裁定誤載為110年08月09日)110年09月03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58號110年度簡字第1128號110年度簡字第2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7月01日(晚間11時59分59秒)110年09月15日110年10月13日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70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87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976號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21日110年04月02日109年12月22日110年04月29日110年03月28日110年04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09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09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0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判決日期110年09月15日110年09月15日110年09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110年度簡字第12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0日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8號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04月21日110年04月21日110年0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08號等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44號等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7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26號110年度易字第573號110年度易字第428號判決日期110年09月17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26號110年度易字第573號110年度易字第4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24日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044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85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30號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01112罪名公共危險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5月06日110年04月07日110年(原裁定誤載為109年)06月29日110年04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59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62號等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6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5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1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19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5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1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備註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7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5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6號編號1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1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5月24日110年03月17日110年03月17日110年04月01日110年04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62號等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2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19號110年度簡字第1706號110年度易字第789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29日110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19號110年度簡字第1706號110年度易字第7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9日備註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6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9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2號編號12、1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編號15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3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4月16日110年04月16日110年02月19日110年03月10日110年7月01日上午8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39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032號等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0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085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132號、第1257號(原裁定僅記載第1257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1年01月17日111年0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085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132號、第1257號(原裁定僅記載第12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2月07日111年03月02日111年03月02日備註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02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02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02號編號17、1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編號192021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4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4月29日110年06月21日110年02月08日110年02月15日(原裁定誤載為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2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43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裁定誤載為110年度)簡字第390號111年度簡字第1284號111年度簡字第1285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15日111年04月28日111年04月28日(原裁定誤載為05月02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裁定誤載為110年度)簡字第390號111年度簡字第1284號111年度簡字第12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4月20日111年06月07日111年06月07日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88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24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25號編號2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