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86年4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3,983元正未給付,其中12,628元為消費款;11,355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1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1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628││││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