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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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59號判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3至4之罪,經本院以98年訴字第25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2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原已定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附表┌─────┬───────────┬───────────┬───────────┐│罪名│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③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署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1號│字第101號│第20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359號│98年度訴緝字第359號│98年度訴字第250號││事├───┼───────────┼───────────┼───────────┤│實│判決│98年9月21日│98年9月21日│98年9月28日││審│日期││││├─┼───┼───────────┼───────────┼───────────┤││法院│同│同│同││確├───┼───────────┼───────────┼───────────┤│定│案號│上│上│上││判├───┼───────────┼───────────┼───────────┤│決│判決確│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19日│││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署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第13585號│第13585號│2259號│└─────┴───────────┴───────────┴───────────┘┌─────┬───────────┐│罪名│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98年2月8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2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0號││事├───┼───────────┤│實│判決│98年9月28日││審│日期││├─┼───┼───────────┤││法院│同││確├───┼───────────┤│定│案號│上││判├───┼───────────┤│決│判決確│98年10月19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2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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