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念慈 被告同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黃月霞 法定代理人 彭楊含香 法定代理人 徐丑麟 法定代理人 彭麗玲 被告 劉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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