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36號原告 高培晉 被告 陳建川福康牙醫診所被告 宋鴻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37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聲請迴避,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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