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4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施凱騰 被告 陳宥任 即 陳能銓 被告 陳阿福 訴訟代理人 黃昌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