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康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102年
6月4日經本院羈押,聲請人工作尚未完成交接,且前次未到庭係家人未告知,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因逃匿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犯行,犯罪嫌重大,認有逃亡之事實,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2年6月4日執行羈押。茲查聲請人就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犯行,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且聲請人在本次羈押前,亦曾因同一案件,逃匿而經本院通緝,經本院於101年11月24日裁定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詎聲請人於該次具保停止羈押後,仍再次逃匿,經本院於102年5月3日再次通緝,始於102年6月4日遭緝獲到案,聲請人在本案係經二次通緝始到案,本院認聲請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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