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葉文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葉文仰於民國88年10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3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51,19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