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張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觀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69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揚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9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1條第1項規定,洵屬違禁物。
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