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高擎天
被   告  羅永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7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經本院向行政院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查詢,
該院回函表示:「(病患高擎天)當時此三顆牙齒無立即必
須植牙治療之必要。」,原告應於102年8月15日之前,陳報
自101年1月17日起至今,關於右上正中門牙、右上側門牙、
左上正中門牙「所有」「全部」就診之病歷紀錄。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