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03號
原 告 何蔓琳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
被 告 李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03號
原 告 何蔓琳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
被 告 李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