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035號原告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訴訟代理人 陳志彥 被告 張喻婷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0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1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嗣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聲明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020元,及其中66,4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1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應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8年10月間與原告簽立購買合約書,向原告購買「歡樂迪士尼組合」商品(DISNEY'SWORLDOFENGLISH迪士尼美語世界語言系統)一套,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43,684元,被告同意支付頭期款9,000元,其餘以分期付款方式,分54期(含頭期款),自99年1月5日第二期付款日起,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每月支付4,428元,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如每月未於5日前準時繳足每月應繳金額,即收取手續費(即違約金)100元。詎被告支付第39期(應付款日為102年2月5日)款項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依合約書之約定,已喪失分期付款權利,應一次付清全部價款、手續費及法定遲延利息。經結算至102年9月5日止,被告尚積欠自第40期至第54期之價金66,420元及六期之手續費600元,共計67,020元,爰依合約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020元,及其中66,4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1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購買合約書(含約定條款)、分期付款明細表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卷附合約書約定條款第9條確有「買方如有連續兩期或兩期以上分期款未如期支付,或……,即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並同意即時一次付清價款、手續費及法定遲延利息」之約定;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
3條所明定。從而,原告依購買合約書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020元,及其中66,4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訴狀繕本係於102年11月5日對被告發生送達效力)即10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1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加計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訴訟費用為1,20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