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3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義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111年度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義新(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後,以111年度聲字第1254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9年10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由高雄地檢署以111年度執更字第1651號案件予以執行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54號裁定業已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
(二)受刑人針對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指摘該裁定有過度評價致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其裁量權之行使有違公平正義云云。然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受刑人僅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54號裁定聲明不服,並未對本件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進行具體指摘,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要件不符,應屬無據。是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既係依照確定裁判據以執行,自難認執行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之處。
(三)綜上所述,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