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66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張森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