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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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志郎 即 林盈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該支票發票人係「迪諾家俱有限公司」,而債務人「林志郎即林盈章」僅為迪諾家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3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 正伊 與債務人林志郎即林盈章間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形式上亦難以認定聲請人與林志郎即林盈章間確有債權關係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對林志郎即林盈章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