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培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0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436號被告江培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9月27日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函文及所附產品鑑定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斐管字第108100020號函文附卷可稽,自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年9月1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備註│├──┼────────┼───────┤│1│短衣123件│仿冒Nike商標│││短褲38件││││襪子48支││││包包11個││├──┼────────┼───────┤│2│短衣131件│仿冒adidas商標│││短褲39件││││包包42個││││襪子62支(含警方││││採證物10支)││├──┼────────┼───────┤│3│襪子60支│仿冒FILA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