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文聰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3年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11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3年10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3年11月」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