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可祥被告吳文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110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文廷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可祥被告吳文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110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文廷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