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5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孫文慶 債務人 劉珍璇 (原名: 劉筠珍 )即 阡翔 精品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485,860元│110年7月8日至│1%│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0││││110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按年息百││││止││分之0.1計算之違約金│││├───────┼────┼──────────┤│││111年1月1日起│1.98%│自111年1月1日起至民││││至清償日止││國111年2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98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6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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