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4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年上字第3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年上字第343號上訴人 許秀群 (即 王士文 之承受訴訟人)
王永翔 (即王士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永年 (即王士文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上訴人 王羿 媗(即王士文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王羿媗 為上訴人王士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王士文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死亡,經查明許秀群、王羿媗、王永翔、王永年為上訴人王士文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其中許秀群、王永翔、王永年已具狀聲明為王士文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王羿媗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王羿媗應為上訴人王士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陳國成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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