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聲請人 游碧鳳 相對人 黃玉卿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十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4年5月5日│104年5月6日│WG0000000││├──┼───────────┼─────────┼───────────┼───────────┼────────┼──┤│002│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4年6月5日│104年6月6日│WG0000000││├──┼───────────┼─────────┼───────────┼───────────┼────────┼──┤│003│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4年7月5日│104年7月6日│WG0000000││├──┼───────────┼─────────┼───────────┼───────────┼────────┼──┤│004│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4年8月5日│104年8月6日│WG0000000││├──┼───────────┼─────────┼───────────┼───────────┼────────┼──┤│005│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4年9月5日│104年9月6日│WG0000000││├──┼───────────┼─────────┼───────────┼───────────┼────────┼──┤│006│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4年10月5日│104年10月6日│WG0000000││├──┼───────────┼─────────┼───────────┼───────────┼────────┼──┤│007│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6日│WG0000000││├──┼───────────┼─────────┼───────────┼───────────┼────────┼──┤│008│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6日│WG0000000││├──┼───────────┼─────────┼───────────┼───────────┼────────┼──┤│009│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1月5日│105年1月6日│WG0000000││├──┼───────────┼─────────┼───────────┼───────────┼────────┼──┤│010│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2月5日│105年2月6日│WG0000000││├──┼───────────┼─────────┼───────────┼───────────┼────────┼──┤│011│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3月5日│105年3月6日│WG0000000││├──┼───────────┼─────────┼───────────┼───────────┼────────┼──┤│012│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4月5日│105年4月6日│WG0000000││├──┼───────────┼─────────┼───────────┼───────────┼────────┼──┤│013│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5月5日│105年5月6日│WG0000000││├──┼───────────┼─────────┼───────────┼───────────┼────────┼──┤│014│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6月5日│105年6月6日│WG0000000││├──┼───────────┼─────────┼───────────┼───────────┼────────┼──┤│015│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7月5日│105年7月6日│WG0000000││├──┼───────────┼─────────┼───────────┼───────────┼────────┼──┤│016│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8月5日│105年8月6日│WG0000000││├──┼───────────┼─────────┼───────────┼───────────┼────────┼──┤│017│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9月5日│105年9月6日│WG0000000││├──┼───────────┼─────────┼───────────┼───────────┼────────┼──┤│018│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10月5日│105年10月6日│WG0000000││├──┼───────────┼─────────┼───────────┼───────────┼────────┼──┤│019│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11月5日│105年11月6日│WG0000000││├──┼───────────┼─────────┼───────────┼───────────┼────────┼──┤│020│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6日│WG0000000││├──┼───────────┼─────────┼───────────┼───────────┼────────┼──┤│021│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1月5日│106年1月6日│WG0000000││├──┼───────────┼─────────┼───────────┼───────────┼────────┼──┤│022│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2月5日│106年2月6日│WG0000000││├──┼───────────┼─────────┼───────────┼───────────┼────────┼──┤│023│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3月5日│106年3月6日│WG0000000││├──┼───────────┼─────────┼───────────┼───────────┼────────┼──┤│024│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4月5日│106年4月6日│WG0000000││├──┼───────────┼─────────┼───────────┼───────────┼────────┼──┤│025│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5月5日│106年5月6日│WG0000000││├──┼───────────┼─────────┼───────────┼───────────┼────────┼──┤│026│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6月5日│106年6月6日│WG0000000││├──┼───────────┼─────────┼───────────┼───────────┼────────┼──┤│027│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7月5日│106年7月6日│WG0000000││├──┼───────────┼─────────┼───────────┼───────────┼────────┼──┤│028│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8月5日│106年8月6日│WG0000000││├──┼───────────┼─────────┼───────────┼───────────┼────────┼──┤│029│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9月5日│106年9月6日│WG0000000││├──┼───────────┼─────────┼───────────┼───────────┼────────┼──┤│030│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6日│WG0000000││├──┼───────────┼─────────┼───────────┼───────────┼────────┼──┤│031│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11月5日│106年11月6日│WG0000000││├──┼───────────┼─────────┼───────────┼───────────┼────────┼──┤│032│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6日│WG0000000││├──┼───────────┼─────────┼───────────┼───────────┼────────┼──┤│033│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7年1月5日│107年1月6日│WG0000000││├──┼───────────┼─────────┼───────────┼───────────┼────────┼──┤│034│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7年2月5日│107年2月6日│WG0000000││├──┼───────────┼─────────┼───────────┼───────────┼────────┼──┤│035│104年1月21日│150,000元│107年3月5日│107年3月6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