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5號原告 向華亮
向華榮蘭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 向榮源
華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 葉民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10月19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民事撤回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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