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路○○○號)於民國102年8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乙○○於民國95年8月16日,外出採集藥草不慎跌落溪谷後即未返家,迄今已逾7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妻,前經鈞院於10
2年8月28日以花院美家申102亡字第25號函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刊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95年8月16日更生日報第三版有關相對人失蹤之報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即失蹤人乙○○自95年8月16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妻,對之為有身分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復查,失蹤人自失蹤開始計至102年8月16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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