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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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①「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59條):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經查:原告起訴時,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爰限期裁定命原告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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