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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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斌
楊美藍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俞浩偉 律師
馬偉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80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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