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2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蕭雲 (原名: 蕭月雲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狀所為,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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