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62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23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原告 傅重康
廖月昭 鍾明燕 蔡清鳳 被告 陳信造
江瑞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8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黃弘宇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