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甲○○
樓丙○○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丁○○原告戊○○
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