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 律師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