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故對甲○○心生不滿,於民國96年5月17日凌晨1時25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找甲○○理論,雙方發生爭執,乙○○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持尖刀朝甲○○揮打,致甲○○受有頭皮撕裂傷、頸部撕裂傷之傷害,而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稱兩造業已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96刑調字第0121號調解書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