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6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6614號聲請人常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有信王家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2年11月1日聲請狀未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且聲請人名稱誤繕為「常在投資顧問公司」,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聲請人委任「 白俊傑 」為本件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委任事項: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狀並有同聲請狀之聲請人簽章及代理人簽章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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