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朝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朝鴻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王鍾湄
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