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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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 王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英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聖涵
法官林勳煜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