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睿昌(原名莊清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睿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莊睿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5年1月4日,且本件受刑人就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附表:受刑人莊睿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