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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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謝坤容 被告 林祈文
龍昇行 即 林嗣安 海天行 即 王莉虹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0號,改分案號: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5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雅芳